【#守達の法律小教室】
昨天李主委遇到了警察盤查,因說明不清造成雙方誤會。一般民眾如果碰到了這種狀況,該怎麼辦呢?
依據《警察職權行使法》第4條:「警察行使職權時,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,並應告知事由。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,人民得拒絕之。」
也就是說,其實不管你是誰,在什麼場所,只要警方無法告知盤查所適用之法條與事由,大家都有權利拒絕盤查噢!
警察行使職權,就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。既然是代表國家,警察就沒有「搞不懂法律」的資格。
當然,若要確保自己的權益,當下無法獲得合理的解釋時,建議大家可以採取錄影、錄音與記下員警編號的方式,以利事後的處理。
大家如果有什麼好奇的法律問題,都歡迎丟出來一起討論噢!
#守達的法律小教室開課囉
#有時候可能要摳奧XD